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執行機關在依行政執行法第6條的規定要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就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的注意事項進行會商。根據此條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可以與相關機關進行會商,確定協調聯繫的方式和注意事項,以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例如,在進行環境監測或工程執行等時,執行機關可能需要與環保局或工務局等相關機關進行會商,討論合作方式和聯繫事項,以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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