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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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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執行機關在依行政執行法第6條的規定要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就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的注意事項進行會商。根據此條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任務時,可以與相關機關進行會商,確定協調聯繫的方式和注意事項,以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例如,在進行環境監測或工程執行等時,執行機關可能需要與環保局或工務局等相關機關進行會商,討論合作方式和聯繫事項,以確保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相關函釋 1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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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