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行政執行時,應該根據其職權調查,是否符合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情形。如果行政執行符合第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權陳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終止執行。當執行機關終止執行時,應通知義務人和利害關係人。該條規定保障了人民的權益,讓他們有機會在符合第8條第1項各款情形的情況下,提出終止執行的申請,確保執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與第14條具體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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