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
依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根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聲明異議時,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但在執行時,也可以當場以口頭形式進行,並由執行人員將其記載於執行筆錄中。 以下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例子: 假設A公司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而被行政機關裁處罰款,A公司認為裁處行為有誤並提出異議。根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A公司可以書面聲明異議並提交給執行機關。而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當場對A公司提出的異議進行了口頭解釋並記錄在執行筆錄中,這也是符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