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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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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6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提到的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是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這表示在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案件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擔任上級主管機關的角色。 示範案例可能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中做出的具體行政執行行為的執行過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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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