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關於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於執行機關所遞交的聲明異議事件,如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命令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執行的行為;如果認為異議無理由,則應以附有理由的書面駁回。這個決定應該以書面通知原執行機關和異議人。此外,若對中央的法院的行政執行不服並聲明異議,經該法院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以書面具有理由駁回並通知異議人。 範例:如果執行機關收到異議人對行政執行的聲明異議,並遞交給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審理。如果直接上級主管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發出書面通知給原執行機關和異議人,命令原執行機關停止執行行為,並撤銷或更正已執行的行為。但如果直接上級主管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則應附具理由的書面駁回,通知原執行機關和異議人。 參考資料: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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