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當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執行事件中,第三人認為具有足夠的理由排除執行的權利時,可以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根據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管轄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條條款的目的是讓第三人有權對於執行程序中可能影響其權益的事項提出異議,並經由民事訴訟進一步解決。 參考資料: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2009年12月1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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