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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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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
(第三人異議之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人
就執行
標的物
有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
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
債權人
提起
異議之訴
。如
債務人
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
債務人
為
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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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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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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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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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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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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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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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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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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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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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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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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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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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有權利擁有被強制執行的物品,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也否認這個人的權利,那麼這個人可以成為被告。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欠了小華一筆錢,但小明沒有還錢,所以小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把小明的電視賣掉來還錢。但是,小明的朋友小強認為這台電視是他的,因為他曾經借給小明,但小明沒有還。於是,小強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法院認定這台電視是他的,而不是小明的。如果小明也否認小強的權利,那麼小強就可以成為被告,法院會審理這個案件,最後判決誰有權擁有這台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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