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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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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有權利擁有被強制執行的物品,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也否認這個人的權利,那麼這個人可以成為被告。 舉個例子,假設小明欠了小華一筆錢,但小明沒有還錢,所以小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把小明的電視賣掉來還錢。但是,小明的朋友小強認為這台電視是他的,因為他曾經借給小明,但小明沒有還。於是,小強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法院認定這台電視是他的,而不是小明的。如果小明也否認小強的權利,那麼小強就可以成為被告,法院會審理這個案件,最後判決誰有權擁有這台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