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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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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讓對查封物有所有權等權利的第三人,於程序終結前對債權人起訴排除執行。

Q · 我的東西被法院查封了,但欠錢的不是我,怎麼辦?

依強制執行法 15 條提第三人異議之訴

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你若對被查封的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如所有權、典權、留置權),可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若債務人也否認你的權利,須一併列為被告。關鍵在時效:程序一旦終結(拍賣物點交、價金分配完畢),這條救濟路就關閉了。

深度解讀

法院查封了一棟房子準備拍賣,但那棟房子其實是你的,不是欠債的那個人的。債權人報錯了財產,或者登記還沒過戶,帳面上看起來像債務人的東西。你站在那裡,看著自己的房子被貼封條,沒有人問你一句話。這條就是你唯一的反擊通道。它讓你這個「局外人」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告訴法官:這個東西是我的,你們抓錯了。關鍵在「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這幾個字。不是任何關係都行,你必須拿出所有權、典權、留置權這種「比強制執行更硬」的權利。租賃權在某些條件下也行(買賣不破租賃),但一般債權不行。還有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如果欠債的人也不承認你有這個權利,你要把債務人一起列為被告。兩面作戰的局面,證據準備的強度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三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異議之訴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被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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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