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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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借名人無權異議說
參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略以:「按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所謂第三人(即該異議之訴之原告)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若為執行標的之不動產係登記於執行債務人名下所有,縱令該第三人(原告)與執行債務人間有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之情形,亦僅得依借名登記或信託登記關係,享有請求執行債務人返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而已,系爭為執行標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既為執行債務人,原告即無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參見本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一九○號判例意旨)。
此一實務見解的意義在於,(透過黑吃黑)降低法律體系對於借名人的保護。
出名人有權異議說
另參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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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106年度字973:
違建出賣人(形式上所有人)之債權人對違章建築為強制執行時,違章建築買受人(事實上所有人)得提前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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