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4-1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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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4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債務人異議之訴
2.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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