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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4-1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2. 債權人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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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個人欠了另一個人的錢,後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讓法院幫忙追討債務。但如果債務人認為債權人的申請不合理,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另外,如果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申請被法院駁回,他還可以在十天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允許他對債務人進行許可執行。 舉個例子,小明欠了小華一萬元,小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小明認為自己已經還清了債務,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另外,如果小華的強制執行申請被法院駁回,他還可以在十天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允許他對小明進行許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