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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40556 號
要旨
民間拍賣抵押物係實現其債權之機制,以民間拍賣途徑求償,仍應由法院介入處理,故似可於強制執行法增訂有關民間拍賣之程序依據及效力規定
主旨
為提供民法所規定私法性質拍賣之程序依據,關於「拍賣法」之研擬制定事宜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 97 年 10 月 28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0023257 號函。
二、按我國現行法制,民間拍賣抵押物實現其債權之機制,分別見諸動產擔保交易法所定抵押權人出賣占有抵押物、金融機構合併法所定資產管理公司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公正第三人所為抵押不動產之公開拍賣、主管機關請法院委託上開公正第三人準用強制執行法規定之拍賣,及公正第三人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等。此等私人拍賣制度固可使債權人快速實現其權利,非如法院之拍賣費時較久。然而,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如捨法院拍賣棋式,而以民間拍賣途徑求償,於遇有聲明及聲請異議、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參與分配、擬制參與分配、分配表異議之訴等請求或爭議發生時,仍應回歸由法院介入處理之救濟程序機制,始能保障當事人權利。鑑於現行強制執行法就動產及不動產之拍賣程序,已定有周延之救濟管道,如於該法增訂有關民間拍賣之程序依據及效力規定,使其適用法院拍賣之救濟程序,較省勞費,故本部建議於強制執行法中增訂相關規定與配套持施,較為妥適。
三、惟為暸解現行民間私法性質拍賣實務,是否確有另行制定「拍賣法」規定自行拍賣之程序、效力及嗣後之救濟管道等之需要,本部將積極洽詢相關機關、團體意見。
正本
司法院秘書長剖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