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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2.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3.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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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事實已發生既判力遮斷效失權 II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既判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III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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