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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2. 執行名義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3.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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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法規是說,如果一個人欠了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有消滅債務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理由,債務人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異議是因為之前的判決有問題,也可以提出。如果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情發生,債務人也可以提出異議。但如果有多個異議原因,必須一併提出,否則不能再提出異議。舉個例子,如果A欠B一萬元,B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A認為自己已經還清了債務,就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結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