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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6 條(異議之訴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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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6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可指示其另行起訴,或經債權人同意後逕行撤銷強制執行。

Q · 法官叫我「另行起訴」,是不是代表我輸了?

不是。那是把你導到正確程序,與有無道理無關

依強制執行法第16條,執行法院只負責執行、不審判實體爭議。當你主張「這東西是我的」或「債已清償」這類實體問題時,法院無權在執行程序中認定,只能指示你另行提起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第15條或債務人異議之訴第14條)。這是程序導引,跟你主張有沒有道理無關。另一條路是法院徵詢債權人,債權人同意後即可撤銷該標的物的執行。

深度解讀

法庭不是所有糾紛的唯一出口。當債務人或第三人跟債權人之間對執行標的有爭議,執行法院有兩條路可以走。第一條:叫你去打官司(另行起訴),法院自己不管實體問題。第二條:問債權人願不願意退一步,如果債權人點頭同意,法院直接撤銷強制執行,事情就結束了。第二條路的巧妙在這裡:很多債權人其實也不想打官司。他查封到的東西可能根本不值錢,或者他心裡也知道那東西可能不是債務人的。與其花半年打一場不確定贏的訴訟,不如放手去找債務人其他財產。法院這時候扮演的角色不是法官,更像調停者:它把球踢給債權人,讓他自己算一筆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異議之訴名詞
  • 起訴名詞
  • 諭知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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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