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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6 條(異議之訴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第三人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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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6條是指當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於強制執行事件有異議時,執行法院可以指示他們另行起訴,或者告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執行法院就可以撤銷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就是當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於強制執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之訴,法院可以讓他們另行起訴或者和債權人達成協議,如果達成協議,法院就可以撤銷強制執行。例如,當債務人認為強制執行的方式不合理或不公平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之訴,法院可以讓他們另行起訴或和債權人達成協議,如果達成協議,法院就可以撤銷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