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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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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6 條
(異議之訴之處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
或
第三人
就
強制執行
事件得提起
異議之訴
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
起訴
,或
諭知
債權人
,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
撤銷
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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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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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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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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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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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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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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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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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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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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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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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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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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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強制執行法第16條是指當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於強制執行事件有異議時,執行法院可以指示他們另行起訴,或者告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執行法院就可以撤銷強制執行。簡單來說,就是當債務人或第三人對於強制執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之訴,法院可以讓他們另行起訴或者和債權人達成協議,如果達成協議,法院就可以撤銷強制執行。例如,當債務人認為強制執行的方式不合理或不公平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之訴,法院可以讓他們另行起訴或和債權人達成協議,如果達成協議,法院就可以撤銷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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