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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參字第 104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1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滯納稅款之執行事件,得認稽徵機關為執行債權人

全文內容

查滯納稅款之執行,參酌司法院卅六年院解字第三三八七號解釋之涵義,得認經稽徵機關為執行債權人,故若經稽徵機關就此等執行事件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或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六條同意撤銷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可予准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1)台指參字第 104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1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要旨:滯納稅款之執行事件,得認稽徵機關為執行債權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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