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指參字第 10466 號
要旨
滯納稅款之執行事件,得認稽徵機關為執行債權人
全文內容
查滯納稅款之執行,參酌司法院卅六年院解字第三三八七號解釋之涵義,得認經稽徵機關為執行債權人,故若經稽徵機關就此等執行事件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或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六條同意撤銷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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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滯納稅款之執行事件,得認稽徵機關為執行債權人
查滯納稅款之執行,參酌司法院卅六年院解字第三三八七號解釋之涵義,得認經稽徵機關為執行債權人,故若經稽徵機關就此等執行事件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或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六條同意撤銷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可予准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