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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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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7 條
(第三人財產不得執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法院如發見
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確
非
債務人
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
另行查報,於
強制執行
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
撤銷
其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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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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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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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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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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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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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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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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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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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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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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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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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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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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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執行法院發現債權人報告的財產不是債務人的所有物,法院會要求債權人重新查報。如果在強制執行開始後才發現這個問題,法院會撤銷之前做出的執行處分。 舉個例子,假設債權人報告說債務人有一輛汽車,但執行法院調查後發現這輛汽車其實是債務人的朋友所有的,那麼法院會要求債權人重新查報。如果在強制執行開始後才發現這個問題,法院會撤銷之前做出的執行處分,也就是不會再強制債務人把這輛汽車賣掉來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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