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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7 條(第三人財產不得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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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執行法院發現債權人報告的財產不是債務人的所有物,法院會要求債權人重新查報。如果在強制執行開始後才發現這個問題,法院會撤銷之前做出的執行處分。 舉個例子,假設債權人報告說債務人有一輛汽車,但執行法院調查後發現這輛汽車其實是債務人的朋友所有的,那麼法院會要求債權人重新查報。如果在強制執行開始後才發現這個問題,法院會撤銷之前做出的執行處分,也就是不會再強制債務人把這輛汽車賣掉來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