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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7 條(第三人財產不得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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