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7 條(第三人財產不得執行)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法院發現查封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時,執行前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執行後應主動撤銷執行處分。
Q · 被法院查封的東西其實不是債務人的,怎麼辦?
若確非債務人所有,法院應依強執法 17 條職權撤銷
依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執行法院若發現查封的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執行開始前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執行開始後則應由法院主動撤銷該執行處分。注意條文用「應」非「得」——這是法院義務不是裁量。第三人提供明確權利證明(發票、登記、銘牌、租賃合約)即可促請法院依本條處理;證據未達「確非」程度時,才須改走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
深度解讀
債權人告訴法院「債務人在某某地方有財產」,法院去查封。結果查到一半發現:這東西根本不是債務人的。這條規定了法院發現這種情況時的兩個動作。第一個情況:還沒開始執行,法院會叫債權人重新查報,去找真正屬於債務人的財產。第二個情況更嚴重:已經開始執行了(查封令下了、拍賣公告都貼了),法院必須自己主動撤銷執行處分。注意「應」這個字。不是「得」(可以選擇做不做),是「應」(必須做)。這是法院的義務,不是法院的裁量。這條保護的不是債務人,是那個完全無辜、跟這場債務糾紛毫無關係的第三人。他的東西被錯抓了,法院有義務還給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