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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17 條(第三人財產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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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法院發現查封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時,執行前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執行後應主動撤銷執行處分。

Q · 被法院查封的東西其實不是債務人的,怎麼辦?

若確非債務人所有,法院應依強執法 17 條職權撤銷

依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執行法院若發現查封的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執行開始前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執行開始後則應由法院主動撤銷該執行處分。注意條文用「應」非「得」——這是法院義務不是裁量。第三人提供明確權利證明(發票、登記、銘牌、租賃合約)即可促請法院依本條處理;證據未達「確非」程度時,才須改走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

深度解讀

債權人告訴法院「債務人在某某地方有財產」,法院去查封。結果查到一半發現:這東西根本不是債務人的。這條規定了法院發現這種情況時的兩個動作。第一個情況:還沒開始執行,法院會叫債權人重新查報,去找真正屬於債務人的財產。第二個情況更嚴重:已經開始執行了(查封令下了、拍賣公告都貼了),法院必須自己主動撤銷執行處分。注意「應」這個字。不是「得」(可以選擇做不做),是「應」(必須做)。這是法院的義務,不是法院的裁量。這條保護的不是債務人,是那個完全無辜、跟這場債務糾紛毫無關係的第三人。他的東西被錯抓了,法院有義務還給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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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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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