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在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前,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的情況外,應由原處分機關或負責該事件的行政機關盡力催繳款項。這意味著,在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原處分機關或相關行政機關應該主動監督並催繳相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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