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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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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在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前,除非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的情況外,應由原處分機關或負責該事件的行政機關盡力催繳款項。這意味著,在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原處分機關或相關行政機關應該主動監督並催繳相關款項。

相關函釋 10

  • 行政執行名詞
  • 法令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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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