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20

快速跳轉
  1. 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行政執行處為之。
  2. 2.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義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管轄。
  3. 3.受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行政執行處,須在他行政執行處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行政執行處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的行政執行處負責執行。如果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的轄區內,則可以向其中一個行政執行處申請執行。如果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則由義務人的住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執行處管轄。而當一個行政執行處需要在其他行政執行處的轄區內進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時,應該委託該其他行政執行處進行執行行為。 例如,如果某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事件涉及多個行政執行處的轄區,則根據第20條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中一個行政執行處負責執行。另外,如果無法確定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則可以根據義務人的住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執行處來判定管轄權。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執行過程的順利進行。

相關函釋 10

  • 標的物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