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主管機關移送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就義務人財產為執行時,移送機關應指派熟諳業務法令之人員協助配合執行。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當行政執行處在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移送機關應該指派熟悉業務和法令的人員來協助執行。這條規定保證了執行的效率和準確性,確保執行人員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來處理執行案件。 例如,當一個政府機關將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移送給行政執行處時,根據這個條款,移送機關應該派遣一位熟悉相關法律和法規的人員來協助行政執行處進行執行。這樣可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並且減少執行過程中的錯誤或爭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