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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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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被移送給相關的行政執行處時,應該以一個執行名義來作為一個案件,並且以一個案件來分配一個案號。這條規定確立了將執行事件以名義區分並設立案號的原則。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每個執行名義都能夠有明確的辦理程序和相關的處理紀錄,便於執行程序的進行和管理。

相關函釋 1

  • 行政執行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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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