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被移送給相關的行政執行處時,應該以一個執行名義來作為一個案件,並且以一個案件來分配一個案號。這條規定確立了將執行事件以名義區分並設立案號的原則。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每個執行名義都能夠有明確的辦理程序和相關的處理紀錄,便於執行程序的進行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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