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執行案件應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不得以多件執行案件以一案號 移送即認不符規定而退案
要旨
行政執行案件應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不得以多件執行案件以一案號移送即認不符規定而退案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90.09.19)
要旨
行政執行案件應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不得以多件執行案件以一案號移送即認不符規定而退案
內文
主 旨:關於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係規範執行案件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而非指移送機關以一移送書後附數個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即係移送不合法,而得逕予退案。爾後各處應確依「行政執行處立案審查原則」辦理立案審查,管控退案,不得再以多件執行案件係以一案號移送不符規定為由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