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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執行案件應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不得以多件執行案件以一案號 移送即認不符規定而退案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行政執行案件應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不得以多件執行案件以一案號移送即認不符規定而退案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90.09.19)

要旨

行政執行案件應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不得以多件執行案件以一案號移送即認不符規定而退案

內文

主 旨:關於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係規範執行案件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而非指移送機關以一移送書後附數個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即係移送不合法,而得逕予退案。爾後各處應確依「行政執行處立案審查原則」辦理立案審查,管控退案,不得再以多件執行案件係以一案號移送不符規定為由退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執行案件應以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不得以多件執行案件以一案號 移送即認不符規定而退案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