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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即日起,各分署受理其他分署囑託假扣押案件執行或地方法院函送假扣 押案件合併執行案件,分別冠以「助全」、「他併全」字號分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自即日起,各分署受理其他分署囑託假扣押案件執行或地方法院函送假扣押案件合併執行案件,分別冠以「助全」、「他併全」字號分案,其檔案保存年限,則依「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所列「假扣押執行類」辦理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99.06.15)

要旨

自即日起,各分署受理其他分署囑託假扣押案件執行或地方法院函送假扣押案件合併執行案件,分別冠以「助全」、「他併全」字號分案,其檔案保存年限,則依「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所列「假扣押執行類」辦理

內文

主 旨:有關各分署受理其他分署囑託假扣押案件執行或地方法院函送假扣押案件合併執行之案件,請自即日起,分別冠以「助全」、「他併全」字號分案,其檔案保存年限,則依「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所列「假扣押執行類」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114次會議決議事項第 17 點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即日起,各分署受理其他分署囑託假扣押案件執行或地方法院函送假扣 押案件合併執行案件,分別冠以「助全」、「他併全」字號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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