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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囑託分署掌握執行進度,各分署辦理受囑託事件時,應隨時將辦理事 項副知囑託分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文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為利囑託分署掌握執行進度,各分署辦理受囑託事件時,應隨時將辦理事項副知囑託分署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99.06.15)

要旨

為利囑託分署掌握執行進度,各分署辦理受囑託事件時,應隨時將辦理事項副知囑託分署

內文

主 旨:各分署辦理受囑託事件時,應隨時將辦理事項(例如查封登記等)副知囑託分署,俾利囑託分署掌握執行進度,請查照。

說 明:依本署 102 年 3 月 14 日「加強滯欠大戶執行督導小組」第 48 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利囑託分署掌握執行進度,各分署辦理受囑託事件時,應隨時將辦理事 項副知囑託分署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