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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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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強制執行即時強制時,應由義務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在執行人員進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要求義務人或其能夠代表義務人的人在場。如果沒有這些人在場,可以由鄰居或就近的自治團體的職員代為在場。例如,在執行過程中需要義務人或其代表確認某些事項或法律文件時,執行人員應該要求義務人或其代表在場;但如果義務人或其代表無法到場,執行人員可以要求鄰居或就近的自治團體的職員代為在場。

相關函釋 5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即時強制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自治團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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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由義務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