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由義務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在執行人員進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要求義務人或其能夠代表義務人的人在場。如果沒有這些人在場,可以由鄰居或就近的自治團體的職員代為在場。例如,在執行過程中需要義務人或其代表確認某些事項或法律文件時,執行人員應該要求義務人或其代表在場;但如果義務人或其代表無法到場,執行人員可以要求鄰居或就近的自治團體的職員代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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