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者,應將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之情形,記明於執行筆錄或報告書。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當執行機關根據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在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進行執行時,應該在執行筆錄或報告書中注明情況的緊急性或徵得義務人的同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義務人的權益,確保執行機關在執行行政行為時不會過分侵犯義務人的利益。例如,當執行機關需要在深夜時進行某項執行行為時,應該將情況的急迫性或獲得義務人同意的情形,在執行筆錄或報告書中詳細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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