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對行政執行的細節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之執行筆錄應該包括幾個重要的事項。首先,要載明執行所依據的行政處分或法令規定以及其內容。其次,需要記載義務人或應受執行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和住址。對於法人或其他設有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還需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個人資料。此外,還需記載應執行標的物的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和其他應記明的事項。執行方法、轉換執行方法或終止執行的事由、聲明異議者的個人資料和異議事由、以及請求協助執行者和被請求協助機關的相關資訊也都需要在執行筆錄中記載。最後,執行人員和在場人的簽名,以及在場人拒簽的事由,也都應該在執行筆錄中明確記載。第二項則是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所進行的執行,其執行筆錄的記載事項,則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整理,行政執行線上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107 2. 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及司法考証,法務部法制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