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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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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之執行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法令規定及其內容。 二、義務人或應受執行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居住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 三、應執行標的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事項。 四、執行方法。轉換執行方法或終止執行者,其事由。 五、聲明異議者,異議人之姓名、關係、異議事由及對聲明異議之處置。 六、請求協助執行者,其事由及被請求協助機關名稱。 七、執行人員及在場之人簽名。在場之人拒簽者,其事由。 八、執行處所及執行之年、月、日、時。
  2. 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者,其執行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對行政執行的細節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之執行筆錄應該包括幾個重要的事項。首先,要載明執行所依據的行政處分或法令規定以及其內容。其次,需要記載義務人或應受執行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和住址。對於法人或其他設有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還需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個人資料。此外,還需記載應執行標的物的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和其他應記明的事項。執行方法、轉換執行方法或終止執行的事由、聲明異議者的個人資料和異議事由、以及請求協助執行者和被請求協助機關的相關資訊也都需要在執行筆錄中記載。最後,執行人員和在場人的簽名,以及在場人拒簽的事由,也都應該在執行筆錄中明確記載。第二項則是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所進行的執行,其執行筆錄的記載事項,則準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整理,行政執行線上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107 2. 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及司法考証,法務部法制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相關函釋 1

  •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名詞
  • 即時強制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法令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強制執行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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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及即時強制之執行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所依據之行政處分或法令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