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9條,行政執行應該作成執行筆錄。不過,如果因為情況緊急或其他原因,無法立即作成執行筆錄,則可以以報告書代之。 參考資料: -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行政院公告中華民國91年9月3日·法務部修正條文)https://l.lis.ntu.edu.tw/department/jp-law/li3/teaching/law5/doc/6-%E8%A1%8C%E6%94%BF%E5%9F%B7%E8%A1%8C%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E8%A1%8C%E6%94%BF%E9%83%A8).pdf 範例: 一個舉例情境可以是,在執行一項行政命令時,由於涉及的情況非常緊急,行政機關沒有足夠的時間來立即製作執行筆錄。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先以報告書記錄執行的內容,以後再製作執行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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