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夜間,指日出前、日沒後。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8條,夜間的時間範圍為日出前及日沒後。該條規定了夜間的明確定義,並指出在此時間範圍內進行行政執行活動。例子:假設夜間的時間範圍是從日落後的20:00至日出前的6:00,那麼在這段時間內進行的行政執行活動都會受到相關法規的約束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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