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其他休息日,指應放假之紀念日及其他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7條,該條規定中提到的其他休息日,指的是應該放假的紀念日以及其他由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的日子。這表示除了紀念日之外,還有其他特定的日子被定為應該放假的日子。根據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八號判決,該裁判書提到了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中關於每七日應有一日休息的規定。這個案例解釋了這個規定是為了提高勞工的工作效能,讓他們在連續工作六天後可以得到一天的休息,以恢復身心疲累並提高日後的工作效能。同時,該案例還指出按日計酬的勞工的每日薪資通常會高於按月計酬的勞工,以維持他們在無工作時的生活基本需求。此外,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勞動二字第○九一○○二九九六七號函,該函示提到按日計酬的勞工也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和第38條的規定。然而,這封函件只是行政機關對於法規的解釋,並無法束縛法院的判決。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按日計酬的勞工與持續工作的按月計酬勞工在性質上不同,因此沒有適用上述規定的餘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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