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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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