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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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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具有將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權限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進行。這表示行政執行處可以選擇將某些金錢給付事項委託給專業的民間團體或個人來處理。透過這個方式,行政執行處可以有效地分擔工作負荷,提高執行效率。例如,行政執行處可以委託專門的徵收機構來實施稅款的收取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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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