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具有將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權限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進行。這表示行政執行處可以選擇將某些金錢給付事項委託給專業的民間團體或個人來處理。透過這個方式,行政執行處可以有效地分擔工作負荷,提高執行效率。例如,行政執行處可以委託專門的徵收機構來實施稅款的收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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