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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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