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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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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當原處分機關依法被裁撤或改組時,承受其業務的機關成為該處分機關的執行機關;若沒有承受其業務的機關,則由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擔任執行機關。 例如,若A機關是原處分機關,但因裁撤或改組而不再存在,其業務由B機關承接,那麼B機關就成為該處分機關的執行機關。另外,如果B機關也不存在或不具備承接業務的能力,那麼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例如C機關)就成為執行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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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