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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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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四條第一項
所定之
原處分機關
或該管
行政機關
經裁撤或改組時,以
承受
其業務之機關為執行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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