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該管行政機關,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4條第1項所指的"該管行政機關",是指與相關法令有關的主管機關或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機關。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執行行政處分的機關做出了定義。根據這個條文的解釋,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處分時,必須是與相關法令相關的主管機關,或是獲得即時強制權的機關。這樣的定義可以確保行政執行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例如,如果一個行政機關想要執行某項行政處分,但他的管轄權並不符合本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那麼這個行政處分就可能被視為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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