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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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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該管行政機關,指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4條第1項所指的"該管行政機關",是指與相關法令有關的主管機關或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機關。這個條文主要是針對執行行政處分的機關做出了定義。根據這個條文的解釋,行政機關在執行行政處分時,必須是與相關法令相關的主管機關,或是獲得即時強制權的機關。這樣的定義可以確保行政執行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例如,如果一個行政機關想要執行某項行政處分,但他的管轄權並不符合本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那麼這個行政處分就可能被視為無效的。

相關函釋 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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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該管行政機關,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