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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89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監察院函請該府查處轄內岡山鎮楊○○先生設置之私立吉○公墓乙案所涉行政執行法適用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高雄縣政府請釋有關監察院函請該府查處轄內岡山鎮楊○○先生設置之私立吉○公墓乙案所涉行政執行法適用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 (八九) 內民字第八九○九六六七號函。

二 按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其所稱「執行機關」,依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以觀,係指「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詳言之,「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參照) ;又「該管行政機關」,則指相關法令之主管機關或依法得為即時強制之機關(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參照) 而言,合先敘明。

三 次按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墳墓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制止之。其已埋葬之墳墓,除得令其補辦手續者外,應限期於三個月內遷葬;逾期未遷葬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項) 前項未遷葬之墳墓,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代為遷葬於公墓內,其遷葬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第二項) 」準此,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向墓地經營人等作成行政處分所徵收之遷葬費用,其性質應屬行政執行法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復查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履行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第一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第二項) 」是以,來函所詢如符合上開所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要件者,自得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489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有關監察院函請該府查處轄內岡山鎮楊○○先生設置之私立吉○公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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