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墳墓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制止之。其已埋葬之墳墓,除得令其補辦手續者外,應限期於三個月內遷葬;逾期未遷葬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未遷葬之墳墓,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代為遷葬於公墓內,其遷葬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如果墳墓的設置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當地主管機關會與相關機關一同進行制止。對於已經埋葬的墳墓,除非能夠補辦許可手續,否則應在三個月內限期遷葬。如果逾期未遷葬,將會被罰款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未遷葬的墳墓,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遷葬至公墓內,其遷葬費用將由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來支付。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裡面有提到遷葬的程序及程序時間的安排,是否超過設置規定的期限。根據這些條款的規定,可以對遷葬過程有更具體的了解。 參考資料: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1005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