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墳墓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者,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制止之。其已埋葬之墳墓,除得令其補辦手續者外,應限期於三個月內遷葬;逾期未遷葬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未遷葬之墳墓,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代為遷葬於公墓內,其遷葬費用向墓地經營人、營葬者或墓主徵收之。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五章 罰則
§ 26–28共 3 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六條規定擅自設置公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其經催告限期繳納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該管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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