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置公墓,應備具左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設置地點位置圖。 二、設置範圍之地籍圖。 三、配置圖說。 四、經費、概算。 五、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六、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
設置公墓,應備具左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設置地點位置圖。 二、設置範圍之地籍圖。 三、配置圖說。 四、經費、概算。 五、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六、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