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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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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公墓,應備具左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准;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置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設置地點位置圖。 二、設置範圍之地籍圖。 三、配置圖說。 四、經費、概算。 五、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六、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 七、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了設置公墓時需要準備的文件和程序。根據該條例,設置公墓需要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且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的公墓還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下是該條例列舉的需要備具的文件: 1. 設置地點位置圖:應提供公墓的具體位置圖。 2. 設置範圍之地籍圖:需提供公墓所在地的地籍圖。 3. 配置圖說:需要提供有關公墓的配置圖和相關說明文件。 4. 經費、概算:需提供設置公墓所需的費用和預估的經費。 5. 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需要提供公墓的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6. 無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證明書:需提供無妨礙的區域計畫和都市計畫證明文件,證明公墓的設置不會妨礙其他相關區域或城市計畫。 7. 土地權利證明或使用同意書及地籍謄本:需提供有關公墓所在土地的地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同意書,以及相關的地籍謄本。 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確保公墓的設置符合相關法規和程序,並且不會對其他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其中的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也是為了規範公墓的運營和費用收取。證明書和謄本則是確保公墓所在土地的合法權益。以上是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的解釋。 參考資料: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4月10日)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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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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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設置公墓,應備具左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