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公墓。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私人或團體有權設置私立公墓。這表示個人或團體可以在特定的土地上建立和經營墳墓設施,以提供營葬服務給公眾使用。此條例規定了私立公墓的設立條件和程序,並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根據前述斷片內容,上訴人以父親的名義在私有土地上修建墳墓,但未經申請核准,違反了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定。而原告則主張其接續經營已啟用的第一花園公墓,並認為無需重新申請設立墓園。然而,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新建墓地還是接續經營原有墓地,都需要經過核准和啟用程序。因此,原告關於無需重行啟用的主張是不成立的。根據最新資料,私人或團體設置私立公墓需要遵守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的規定,並經過相應的核准和啟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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