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應於轄區內或轄區外選擇適當地點,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公立公墓。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需要在他們的轄區內或轄區外選擇適當的地點,以符合本條例所規定的條件,來設置公立公墓。 例如,台北市政府可以根據這個法規,在他們的轄區內或轄區外挑選一個合適的地點,然後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的要求,來設立一座新的公立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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