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所稱的主管機關根據層級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中央層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層級,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層級,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層級,主管機關為鄉 (鎮、市) 公所。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管和管理墳墓設置事項。 例如,如果某個私立墳墓要在台北市設置,則台北市政府就是該墳墓設置的主管機關。他們負責審核和核准墳墓設置申請,並確保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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