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本條例所稱墳墓,包括公墓及私人墳墓。
前項所稱公墓,係指公立或私立供公眾營葬之公共設施;所稱私人墳墓,係指私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營葬或在私有土地上設置,供特定人營葬之設施。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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