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置公墓或擴充墓地,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耕作、軍事設施、公共衛生或其他公共利益之適當地點為之。與左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其餘各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一 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 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暨戶口繁盛區或其他公共場所。 三 河川。 四 工廠、礦場、貯藏或製造爆炸物之場所。
設置公墓或擴充墓地,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耕作、軍事設施、公共衛生或其他公共利益之適當地點為之。與左列第一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一千公尺,與其餘各款地點距離不得少於五百公尺:一 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二 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暨戶口繁盛區或其他公共場所。 三 河川。 四 工廠、礦場、貯藏或製造爆炸物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