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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2071 號
要旨
聲請人聲請於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設置公墓,為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不許,應受該施行細則第 6 條之限制
全文內容
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本件嘉義縣民黃○水先生於七十四年四月申請設立私立公墓時,所請土地,因尚未經依區域計畫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致未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管制,惟至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該聲請案件處理程序終結前,則已公告編定,而有上開管制規則之適用;依該規則第九條附表二規定,特定農業區內土地,不允許變更編定為墳墓用地,亦即聲請人所聲請之事項,已遭該規則所禁止,揆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事項,與但書所定要件不符,並無適用該條但書之餘地。又其聲請係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 (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後提出,即有該條例之適用。該條例第七條已規定,墳墓之設置,應選擇不影響水土保持、不妨礙耕作…之適當地點為之;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復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排除於設置公墓之適當地點以外,易言之,聲請人聲請於非都市土地之特定農業區設置公墓,原為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所不許,自應一併受該施行細則第六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