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火葬場、靈 (納) 骨堂 (塔) 及其他喪葬設施之設置,須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其管理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六章 附則
§ 29–32共 4 條
本條例施行前,私人或團體已設立之公墓,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條例之規定補行申請;逾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必要時,得徵收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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