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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施行前,私人或團體已設立之公墓,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條例之規定補行申請;逾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必要時,得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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