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儀館、火葬場、靈 (納) 骨堂 (塔) 及其他喪葬設施之設置,須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其管理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殯儀館、火葬場、靈 (納) 骨堂 (塔) 及其他喪葬設施之設置,需要獲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的核准。而這些喪葬設施的管理規定,則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照法規自行訂定。該條例的適用對象包括了殯儀館、火化場和骨灰(骸)納骨設施等。根據內政部的函釋,家族式納骨塔屬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的一種,設立時也需遵守相關的法規規定。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行政機關須對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的處理,但前提是相關行政處分需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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