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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20415 號
要旨
關於行為人其行為之裁處,其當事人並未遭受事前不可預計之損失,對其依修法後之行政罰法規定處罰,反較依行為時之刑罰有利,自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主旨
關於行為人於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期間違反該條例第 6 條規定,於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後之處罰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5 月 23 日台內民字第 0960060417 號書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上開規定所指「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應就具體個案比較何種法規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對受處罰者最有利,亦即應就整個法律狀態加以審認(林錫堯著「行政罰法」,第 70 頁參照)。查本件行為人於 77 年起經營未經申請核准設置公墓之私有土地提供不特定民眾設置墳墓數十座,至 94 年 1 月由行為地鄉鎮市查報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經臺中縣政府會勘後確定該地號土地上墳墓均屬 91 年 7 月以前所設置,其行為之裁處涉及新法(殯葬管理條例第 55 條)及舊法(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27 條)之適用,因行為當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 27 條係屬刑罰規定,惟當時並未發現偵辦,其後因除罪化改採行政罰規定,始發現開始辦理者,如其行為原符合刑罰要件,亦符合修正後之行政罰要件,且刑罰之處罰種類與行政罰之處罰種類相同或可涵蓋者,衡諸法理,此種情形,如當事人並未遭受事前不可預計之損失,對其依修法後之行政罰法規定處罰,反較依行為時之刑罰有利,自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故得依修法後之行政罰規定裁處(司法院院解字第 3389 號解釋意旨、林錫堯著「行政罰法」,第 73 頁至第 74 頁參照)。準此, 貴部認為本件應依最初裁處時之法律(即殯葬管理條例第55 條)規定裁處之,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