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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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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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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為瞭解殯葬服務
業
下列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
核
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依
第三十五條
規定存入之款項、書面契約載明之管理費。 二、依
第三十五條之一
規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支出用途。 三、依
第三十五條之二
規定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 四、依
第五十一條
至前條規定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費用收支及交付信託之情形。
前項查核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開相關資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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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殯葬設施之設置管理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殯葬行為之管理 §6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7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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