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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七章 附則

§ 100–1056

100
為落實殯葬設施管理,推動公墓公園化、提高殯葬設施服務品質及鼓勵火化措施,主管機關應擬訂計畫,編列預算執行之。
101
為處理殯葬設施之設置、經營、骨灰拋灑、植存區域範圍之劃定等相關事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或相關人員審議或諮詢之。
102
  1.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募建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火化設施得繼續使用,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修建,並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2.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私建之寺院、宮廟,變更登記為募建者,準用前項規定。
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