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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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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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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第103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達到第45條第3項所定的一定規模者,在第45條第2項所定的辦法發布施行後的三年內可以繼續營業。在期間屆滿之前,應當補交聘禮儀師的證明,並經主管機關備查,方可繼續營業。 根據這條法條,殯葬禮儀服務業在達到一定規模後,可以在第45條規定的辦法發布施行後的三年內繼續營業。在這段期間屆滿之前,業者需要補交聘禮儀師的證明,並由主管機關備查,然後才能繼續營業。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家殯葬禮儀服務業在第45條所定的辦法發布施行後的兩年後達到一定規模,他們可以在該辦法施行後的第三年繼續營業。在期限屆滿之前,他們需要補交聘禮儀師的證明,並由主管機關核對,確認符合規定後才能繼續營業。

立法沿革 1

(1001214 全文修正)

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四條條文移列。   二、為配合第四十五條禮儀師資格管理修正為以辦法定之,爰增列應於禮儀師資格、條件、證照及管理相關辦法施行後三年內,補送聘禮儀師證明,始得繼續營業,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經許可並達一定規模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未於三年內補送禮儀師證明而繼續營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原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許可。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十四條條文移列。   二、為配合第四十五條禮儀師資格管理修正為以辦法定之,爰增列應於禮儀師資格、條件、證照及管理相關辦法施行後三年內,補送聘禮儀師證明,始得繼續營業,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有關經許可並達一定規模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未於三年內補送禮儀師證明而繼續營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原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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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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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103 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1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