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具有一定规模的殡葬礼仪服务业者才可以申请许可和营业。离仪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证书的申请或换领(补发)、执业管理以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是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的。一定规模由中央主管机关在前项办法实施后确定。 根据上述条文,殡葬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殡葬礼仪服务业者的要求和资格,并由中央主管机关制定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的规模要求需要在办法实施后由中央主管机关确定。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立法理由一、明定成年人於生前得就殯葬事宜之預立遺囑或填具殯葬意願書。 二、內政部為宣導國人超越死亡禁忌,於生前即勇敢主張未來死亡後之殯葬事宜,爰明定具體實施方式。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九條條文移列。 二、殯葬服務業分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僅殯葬禮儀服務業有置禮儀師之需要,爰修正第一項。 三、配合禮儀師定位為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將結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核發禮儀師證書,已無制定專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禮儀師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所屬殯葬禮儀服務業應遵守等之事項另以辦法規定。 四、配合第二項修正,第三項酌為文字修正。
一、明定成年人於生前得就殯葬事宜之預立遺囑或填具殯葬意願書。 二、內政部為宣導國人超越死亡禁忌,於生前即勇敢主張未來死亡後之殯葬事宜,爰明定具體實施方式。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三十九條條文移列。 二、殯葬服務業分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僅殯葬禮儀服務業有置禮儀師之需要,爰修正第一項。 三、配合禮儀師定位為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將結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核發禮儀師證書,已無制定專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禮儀師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所屬殯葬禮儀服務業應遵守等之事項另以辦法規定。 四、配合第二項修正,第三項酌為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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