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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2. 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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