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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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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當殯葬服務業在第42條申請許可事項發生變更時,必須在15天內向許可經營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內容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及具體的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更多的詳細解釋。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生前契約收費之投保履約之保險,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二、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1001214 全文修正)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主管機關瞭解殯葬服務業之動態,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並酌為文字修正。   三、另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定之其他法人,以依其設立宗旨,既係從事殯葬服務,即屬殯葬服務業,其許可事項有變更者,自適用本條規定。

(0910614 制定)

一、明定生前契約收費之投保履約之保險,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二、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主管機關瞭解殯葬服務業之動態,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並酌為文字修正。   三、另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定之其他法人,以依其設立宗旨,既係從事殯葬服務,即屬殯葬服務業,其許可事項有變更者,自適用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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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44 條規定:「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