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當殯葬服務業在第42條申請許可事項發生變更時,必須在15天內向許可經營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內容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及具體的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所以無法提供更多的詳細解釋。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生前契約收費之投保履約之保險,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二、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主管機關瞭解殯葬服務業之動態,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並酌為文字修正。 三、另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定之其他法人,以依其設立宗旨,既係從事殯葬服務,即屬殯葬服務業,其許可事項有變更者,自適用本條規定。
一、明定生前契約收費之投保履約之保險,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二、參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主管機關瞭解殯葬服務業之動態,爰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提升為法律位階,並酌為文字修正。 三、另第四十二條第五項所定之其他法人,以依其設立宗旨,既係從事殯葬服務,即屬殯葬服務業,其許可事項有變更者,自適用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