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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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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殯葬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在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或獲得經營許可證之後,應在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若在逾期之前未開始營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廢止其許可。然而,若能提出正當理由,則可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多為三個月。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是否有殯葬服務業未依法開始營業而被廢止許可的具體案例。

立法沿革 2

(0910614 制定)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

立法理由明定殯葬服務業承攬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主管機關得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供參考使用及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之禁止等,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減少消費糾紛。

(1001214 全文修正)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自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910614 制定)

明定殯葬服務業承攬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主管機關得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供參考使用及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之禁止等,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減少消費糾紛。

(100121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自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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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殯葬管理條例第 43 條規定:「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殯葬管理條例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殯葬管理條例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