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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