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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202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參照公司法第 71 條、信託法第 8 條規定,在法人為委託人時,除信託行為另有約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為合併後消滅公司而受影響,故原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業務

主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函詢○○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公司合併,合併後消滅公司於合併前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在未終止信託回復登記原委託人名義前,得否准按同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7 月 20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262711 號函。

二、按公司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五、與他公司合併。」信託法第 8 條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規定。」準此,在法人為委託人時,除信託行為另有約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為合併後消滅公司而受影響。本件○○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前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44 條規定,將預先收取費用等值之土地及定期存款信託予○○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銀),嗣○○公司因法人合併而消滅,揆諸上開說明,除信託行為另有約定外,該信託關係不因○○公司為合併後消滅公司而受影響,原受託人○○工銀仍應依信託本旨,處理信託業務。

三、至所詢旨揭疑義,涉及企業併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解釋與適用, 貴部既已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仍請參考其意見卓處。正 本: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000202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參照公司法第 71 條、信託法第 8 條規定,在法人為委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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